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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政府的责任伦理

时间:2026-02-05 19:30:33
  

  王国聘 南京林业大学副校长。主要研究方向: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科学技术哲学、科技伦理学。现兼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自然哲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兼常务理事等。

  推进生态文明,应该说人人有责,但关键还在政府。在这里,我从责任伦理的视角谈谈政府在生态文明建构中的作用。

  责任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突出问题,责任伦理就是对人们责任缺失的伦理反思。

  “责任伦理”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来的。韦伯通过对社会历史以及当代人价值处境的分析,把伦理区分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韦伯认为,“信念伦理”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人们通常依此评价自己的行为,拒绝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他认为,在政治行为领域中应当倡行的是责任伦理责任伦理更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理性而审慎地行动,对自己的行为积极承担责任。

  对责任伦理进行系统阐述的是另一位德国的哲学家汉斯尤纳斯(Hans Jonas)。针对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尤纳斯提出,人类应该为遥远的、无数年之后的后代负责。他认为,以前的责任都局限于“此时”的存在状态,而没有把责任纳入到更遥远的未来时间中去给予关照,主张延伸责任的时间长度,把未来也纳入到当前的责任范围,主张把人类的责任范围扩张到自然中去。

  从尤纳斯的责任伦理中,我们看到了他对人类自身的反省,对后代的关心,对自然的关心。责任伦理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和评价政府作用的一个新视角。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比较重视追求宏伟目标和理想,重视信念伦理,至于为实现这些理想和目标所带来的后果,老百姓所要付出的代价,环境要付出的代价,往往容易忽视,甚至有时都可以在所不惜。这是一种只讲信念伦理的政治。

  作为政府不仅要讲意图伦理,更重要的还必须讲责任伦理。这不仅意味着政府要正确地做事,而且意味着政府要做正确的事情,即促使社会变得更好的事情,应该以后果论式的理性认知为前提,关注行为后果特别是各种不良后果,以高度的理性自觉精神,正确地、有效地、合理地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的后果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中心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现在,生态的现在,也关系到人的未来,生态的未来。因此,保护好环境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一项重大的责任伦理。我想从经济、政治、伦理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观点。

  首先,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着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责无旁贷。从近现代经济发展史上看,政府对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的关注有一个过程。亚当斯密时代,主张政府担当“守夜人”的角色,职责是提供公共品。凯恩斯时代,针对有效需求不足,主张政府干预经济,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责。当时资源环境的约束还没有显现出来,还谈不上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当资源环境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危及人类生存和延续时,政府加强对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管理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讲,由于大多数环境资源属公有财产,不可能明确产权,或者是明确产权的成本太高,需要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加强环境立法,实施环境治理。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势必带来“市场失灵”,导致“外部性”问题的出现。市场在环境问题上的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通过立法等手段来纠正市场的失灵,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环境的职能,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才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处理环境问题中的各种利益矛盾也要靠政府。环境问题不仅涉及不同地区上、中、下之间的关系,而且关系到近期与长期、当代与后代的关系,还涉及市场作用与政府作为的关系。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很难将资源配置功能向未来延伸,更不能指望市场机制能自发地在资源配置上平衡当前利益和未来利益,政府在这方面必须扮演决定性的角色,用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原则处理好代内、代际的矛盾,采取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来防止出现环境恶化的不可逆性。

  社科院政治研究所房宁教授曾提出过一个观点,他认为,解决好环境问题,不在于缺少信心,也不在于缺少知识,更不在于缺少共识,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好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的冲突是双重目标导致的:工业发展的利益和绿色中国的利益。工业利益和绿色利益的冲突主要是由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造成的。纵向的长远利益或横向的全局利益都不是个体的或局部的人所能把握的。

  我很同意这个观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一定是在国家制度及其体制框架内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所以,完不成这个使命是政府的过错,而不是人民的过错。即使一些企业、个人不守法破坏了环境,那也还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有那么多的企业和人不守法,究其首要原因就是政府执法不严,常常从违法者的特殊地位来权衡轻重,惩罚力度也不够。甚至一些政府官员自己经常违法。

  生态文明反映了一个社会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的文明状态。建设生态文明,既是我国政府对在20世纪末取得的环境伦理的认识成果的吸收,也是对我国当前面临的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的正面回应。

  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既要谨防和避免虚假的承诺和懈怠的态度,又要避免受情绪化思潮和浪漫化、理想化诉求的干扰,采取理性务实的态度,以创新的思路和对策扎实向前推进。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有一个环境保护的实证调查,调查显示,在企业、政府和公民个人三个主体中,谁应对中国环境状况负最多责任,谁负次多责任,谁负最少责任时,67.2%的被访者认为政府应负最多责任,63.4%的人认为企业应负次多责任,高达73.8%的人认为公民个人负最少责任。这说明,中国公众对于环境保护,寄最大希望于政府,希望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应如何发挥作用,我认为重点是政府要明确并履行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责任。

  第一,生态意识文明建设需要有力的政府引导。在全社会弘扬生态文明观,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先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性、艰巨性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尤其在我国目前资源节约的内生机制缺乏,生态保护的民间性、社会性严重不足,增强各级政府的生态意识、责任意识、人本意识十分重要。

  政府有责任引导决策者与全社会拒斥人类沙文主义意识,逐渐确立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取向的生态伦理观,营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氛围,使全社会在了解危机的基础上,增强责任感和主体意识,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促进公众依法、理性、有序、有效参与,使公众成为推进环保事业的积极力量,真正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个人。

  第二,生态制度文明建设需要政府加快推进。我国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这个制度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中:例如“缺乏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制约下级政府的环保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制度安排;缺乏防止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级政府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不当干预的制度安排;对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设定过于模糊和宽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缺乏社会对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制度安排”。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目标实现的法律、政策、规则等制度体系,增强决策者和全社会的制度意识,形成良好的生态制度文化,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第三,生态行为文明建设需要政府率先垂范。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也是根本。

  生态文明的提倡者必须是生态文明的实践者,必须做到身体力行。作为掌握着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政府及政府官员,应当以生态意识文明为指导,以生态制度文明为准则,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把环境保护落实在具体的政府行为中,在保护环境上,要争取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如果政府严格按照保护环境的法律、伦理要求去做,人民才会尊重政府,才会自发地加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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